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名山区人民政府
被申请人:名山区信访联席会议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14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5-001号),于2025年11月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告知书》,对其于2025年9月30日邮寄被申请人名山区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查督办申请书》是否符合本级政府信访工作证据复查范围作出认定,并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职,落实解决申请人涉及耕种管理使用了28年(自留地)上的树木青苗、土地款等赔偿及相关其他问题。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对于能够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信访途径是排斥的;基于同样理由,对于信访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等,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
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而非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