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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

来源: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11-07 15:3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1.1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内容

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具有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

七、申请材料

新开办企业已实现企业社会保险同步登记,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能同步完成联网登记的,参保单位携带以下材 料到注册地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四川省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的企业登记信息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1.2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和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 保险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尚未划分类型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分类改革后的行政类、公益一类、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以及有文职人员的军队用人单位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2、3项;

2.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

2.单位成立文件和编制批复文件(军队用人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供相应材料);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批复文 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1.3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1.3.1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 年7月31  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能源局 铁路

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

7.《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8.《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

9.《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申请表》;

2.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3.工程施工合同原件;

4.建设项目有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提供转包合同、分包

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或原件电子扫描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无。

1.3.2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参保项目维护。

二、服务内容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况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项目维护:

1.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发生变更;

2.2024年1月1日前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量追加延期,需补缴工伤保险费的;

3.2024 年1 月1日前参保登记并完成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的,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的,可以向办理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4.建设施工单位信息变更。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能源局 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

7.《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8.《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

9.《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工期、项目工程量、

取消总包资格的等信息发生变更的。

七、申请材料

1.工程建设项目工期变更:

①开工晚于施工合同时间变更提供开工告知书;

②施工企业因拆迁问题、发包方过失、天气影响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建设项目拖延的提供总承包单位的工程延期施工 报告。

2.施工企业因建设工程量追加等原因导致项目延期:

①建筑施工补充合同;

②工程建设项目相关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追加工程造价证明材料。

3.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取消,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

①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

②缴费发票原件;

③发包单位的确认材料;

④通过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还需提供相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确认材料;

⑤至少一份《参保证明》原件。4.建设施工单位信息变更: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变更申请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上述资料都需提供原件核验,其中总承包单位申请退费的说明、缴费发票需收取原件。

2.2024年1月1日后完成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工程量追加延期需补缴工伤保险费的,项目开工前取消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失去承包资格,总承包单位以建设项目参保需退还已缴纳工伤

保险费的,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补缴、退费。

1.3.3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增减申报。

二、服务内容

工程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应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将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及时报送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能源局 铁路局民航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

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5〕38号)。

7.《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

8.《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切实做好交通道路(铁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川人社发〔2017〕66号)。

9.《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规〔2023〕4号)。

五、实施主体

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工伤保险且缴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人员增减变更情况应当及时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七、申请材料

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可在全省内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4 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1.4.1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内容

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先结清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七、申请材料

企业在市场监管等部门已注销且无社会保险欠费、退费等未办结业务的,通过联网数据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未通过联网数据同步完成企业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自助经办或携带以下材料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1.《四川省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市场监管等部门注销、吊销或法院批准破产等相关材料(未能同步完成社会保险联网注销登记的提供)。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同步办理。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该业务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1.4.2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二、服务内容

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等情形,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军队用人单位发生撤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等情形,应在有关部门批准之日

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七、申请材料

批准撤销、注销、合并、改制或成建制转出的文书或其他佐证材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二、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参保单位无社会保险欠费、退费等未办结业务;单位名下无

参保人员。

1.5 职工参保登记

1.5.1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参保单位为职工办理企业职工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参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新办企业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同步申报员工信息的自动完成职工参保登记,无需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已参保企业凭以下情形对应材料,前往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指 定的基层网点,或通过社会保险网上经办系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

(一)办理情形

1.普通职工参保提供:材料清单第1、2项,其中互免协议国家或港澳台人员申请部分险种参保时还需提供材料清单第3项;

2.非全日制用工或多个单位同时就业的职工参保提供:材料清单第1、2、4、5项;

3.单工伤情形:

①超龄等从业人员提供:材料清单第1、2、6 项;

②在校实习生:材料清单第1、2、7 项;

③医学实习在读生:材料清单第1、2、7项或第1、2、8项;

④规培社会学员:材料清单第1、2、8 项;

⑤见习基地人员:材料清单第1、2、9 项;

⑥基层选聘人员:材料清单第1、2、10 项;

4.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材料清单第2、11项。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职工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人员、外国人提供);

3.相关机构出具的已参保证明(互免协议国家或港澳台人员申请部分险种参保时需提供);

4.劳动合同或协议;

5.省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证明(职工未在省内参加养老保险时提供);

6.个人承诺书;

7.实习协议;

8.住院医师规培(委培)协议;

9.就业见习协议;

10.基层聘用合同;

11.《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信息表》。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同步办理:通过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同步申报员工

信息的自动完成职工参保登记。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 自2024年1月1  日起,职工参保登记办理成功后,应及

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完成工资申报和费款缴纳。

1.5.2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为其新入职的在编在职人员、军队文职人员办理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法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

5.《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机关事业单位新入职的在编在职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七、申请材料

1.《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军队文职人员提供《四川省军队建制单位新进文职人员基本信息申报表》);

2.入编材料(央属单位提供主管部门编内录聘用人员批文,其他机关事业单位提供人员变动通知卡,军队文职单位提供招录用材料);

3.工资核定材料(央属单位和军队文职单位提供缴费工资构成明细项材料,省属单位提供工资基金表及变动花名册,其他单位提供相关工资核定材料)。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申报信息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自2024年1月1  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参保登记不再采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请在新进人员参保登记办理成功后,及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线上线下渠道完成机

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和费款缴纳。

1.5.3 企业职工应参保未参保补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企业职工应参保未参保补登记。

二、服务内容

参保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依法申请补登记。

三、服务对象

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2024年1月1日及以后参保单位因漏报等原因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参保登记,依法申请补登记。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补登记距申报当月3 个月(含3 个月)以内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 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2.补登记距申报当月3 个月以上、12 个月以内(含12 个月)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 项(网上申报无需提供第1 项材料;参保地为成都时需补充提供第5、6 项材料);

3.补登记距申报当月12 个月以上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 项(参保地为成都时需补充提供第6 项材料);

(二)材料清单

1.《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应参保未参保补登记申报表》;2.补登记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3.职工劳动合同、人事档案或者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裁决、决定、调解书,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限期改正、行政处理或者处罚决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书面处理决定,投诉、信访以及用人单位主动整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实并核定后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

4.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

5.装订成册的原始会计凭证;

6.按月发放工资的职工本人银行流水。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sc.hrss.gov.cn/scggfw;

2.四川政务服务网http://www.sczwfw.gov.cn/。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该业务申办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3.职工参保补登记办理成功后,应及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

线上线下渠道完成工资申报和费款缴纳。

1.6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城乡居民在户籍地、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4.《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年满16 周岁以上非全日制在校生及未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内地(大陆)居民在户籍地办理参保登记,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办理参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2.户口簿;

3.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手 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 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4.该业务可在全省(成都市除外)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5.在成都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成都市

相关政策执行。

1.7 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二、服务内容

法定退休年龄内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年满16 周岁以上非全日制在校生,内地(大陆)居民在户籍地或灵活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或灵活就业地办理参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手 机端:四川人社。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 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形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2.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按照“6.3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 年社保权益申请”事项办理。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4.该业务可在全省内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1.8 参保人员减少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参保人员减少。

二、服务内容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办理养老保险停保登记。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四、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

五、实施主体

省、市、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参保单位应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停保登记;灵活就业人员与城乡居 民因各种原因申请办理停保登记。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企业办理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 项;

2.灵活就业人员与城乡居民办理需提供:材料清单第2 项;3.机关事业单位办理需提供:材料清单第1 项。

(二)材料清单

1.企业单位:《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网上申报无需提供),

机关事业单位:《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业务申报 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网    厅:1.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

http://www.sc.hrss.gov.cn/scggfw;2.四川政务服务网

http://www.sczwfw.gov.cn/;

手 机 端:四川人社(限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办理)。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网    厅:法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申报流程进度查询打印”进行查询;

个人登录“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手 机端:登录“四川人社”→“业务办理情况查询”进行查询。

十二、收费及标准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

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护照。

2.服务对象为自然人时,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中登记的“停保原因”实时共享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不作为认定失业原因及支付失业保险金、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依据;对失业原因有异议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重新认定;“停保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或用人单位辞退的,单位需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作为补充扫描材料。

4.用人单位为离职职工办理停保登记后,职工需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应自行按照“1.7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事项办理参保登记,再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完成缴费。

5.该业务可在全省任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6.在成都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成都市相关政策执行。

7.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减少由法人办理。

1.9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二、服务内容

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三、服务对象自然人。

四、实施依据

1.《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5号)。

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

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2〕75号)。

五、实施主体

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六、办理条件

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出现参保人员死亡、丧失国籍或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七、申请材料

(一)办理情形

1.参保人员死亡注销通过死者社会保障卡领取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项;

2.参保人员死亡注销无法通过死者社会保障卡领取的提供:材料清单第1、2、3、4、5、6、7项;

3.丧失国籍注销提供:材料清单第1、8、9、10 项;

4. 已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注销提供:材料清单第1、10、11项。

(二)材料清单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

2.遗属待遇领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3.参保人员死亡时间材料;

4.死亡待遇领取人与死者的亲属关系材料;

5.法院判决书(失踪后法院宣判死亡的提供);

6.遗属待遇领取人银行账户;

7. 已征得其他亲属同意申领的委托书;

8.本人护照;

9.国内注销户籍证明;

10.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

11.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

(所需表单可在“四川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通知公告”→“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申请表”点击进行下载)

八、办理形式

现场办理:办公地址(各地自行公布)。

九、服务时间

各地自行公布办公时间。

十、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十一、结果反馈

现场办理:《四川省社会保险业务办理结果通知单》。

十二、收费及标准

免费。

十三、咨询方式

各地自行公布咨询电话和查询电话;

咨询服务热线12345。

十四、监督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各地自行公布投诉电话)。

十五、备注

1.该业务可在户籍地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

2.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3.该业务可代办,代办需提供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材料原件。

4.在成都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成都市相关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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