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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2-16 17:4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申请人:杨某

被申请人:雅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直属一大队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513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0月22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802120250000159号),于2025年11月2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11802420250005895号)的认定结论。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限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技术性认定,其性质属于证据范畴,而非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之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不服的,救济途径应为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而非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故,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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