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雅安市卫生健康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事业单位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财务发〔2015〕7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全市卫生健康单位开展捐赠工作实际情况,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对《雅安市卫生健康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捐赠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在修订过程中,书面征求了市财政局、市红十字会、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区卫生健康局以及委机构各科室意见建议,在市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上发布公告征求了公众意见,同时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四川省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等相关文件要求,针对《捐赠管理办法》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市委政法委登记备案,最后形成了《捐赠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经市卫生健康委第43次党组(扩大)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捐赠管理办法》旨在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在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方面,对捐赠预评估、捐赠协议、捐赠接受、财务管理、捐赠财产使用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捐赠管理办法原则: 规定该捐赠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和捐赠行为,卫生健康单位接受捐赠应当遵循的原则和可以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的范围,并明确要求卫生健康单位应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管理作为单位领导班子集体或内部民主议事会议研究决策事项,明确承担捐赠组织协调管理的牵头职能部门。
(二)捐赠预评估:卫生健康单位收到捐赠人捐赠申请后,在接受捐赠前对捐赠项目开展的综合评估和建立接受捐赠预评估制度,预评估重点内容和开展方式。
(三)捐赠协议:规定了卫生健康单位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自愿平等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和捐赠协议应当明确的内容。
(四)捐赠接受:规定了受赠单位货币方式或非货币方式捐赠相关要求。
(五)财务管理:受赠单位对捐赠财产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六)捐赠财产使用管理:受赠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严格按照本单位宗旨和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货币捐赠和非货币捐赠财产使用遵循的原则作出了规定。
(七)信息公开:在受赠单位接受捐赠的信息公开方面进行了规定。
(八)监督管理:在捐赠管理使用责任制度、管理职责、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原文“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单位)。”
修订为“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类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的公益性社会团体等机构(以下简称卫生健康单位)。”
(二)原文“第五十二条 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的其他社会组织接受公益事业捐赠,按照本办法执行。”
修订为“第五十二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捐赠人要求可以接受捐赠,并按照本办法执行。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五、施行时间
《雅安市卫生健康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自2023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原办法(雅卫健发〔2021〕3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