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世忠代表: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和公共卫生的关心和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出台将非免疫规划疫苗纳入个人门诊医保报销目录政策的建议》(第230号提案)收悉,此项提案旨在减轻群众疫苗接种经济负担、提升疾病预防水平,体现了对民生健康的关切,与健康中国战略方向一致。现就提案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出台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付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费用支持政策”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均对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也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参加居民医保、补充医保等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非免疫规划疫苗不能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由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障的制度定位,目前主要还是解决参保人员疾病状态下的费用保障问题,体检、健身、预防接种等项目按规定是不能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需要通过逐步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解决,我们也将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做好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的制度衔接。
二、关于“建立门诊报账非免疫规划疫苗报销目录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国家对疫苗管理有明确规定和相应保障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规定,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各省实行统一采购,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政府在重大疫情中采取紧急措施的权力,因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新冠疫苗由医保支付是国务院依法采取的一项阶段性、应急性政策。除紧急情况外,从现有的保障渠道看,包括疫苗接种在内的基本预防控制类服务项目宜通过公共卫生服务渠道解决。
国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全体人民的疾病医疗后顾之忧,保障公民在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的费用支出有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对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做了具体规定,符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医疗费用,按规定从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并明确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仍然突出。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基金支撑能力影响,医疗保障还要坚持保障基本,实行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相适应的保障水平。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当前基本医保制度只能立足于为群众提供基本疾病治疗保障,着力满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现阶段还没有能力和空间将支付范围扩大到非免疫规划疫苗等非治疗性项目。
三、关于“出台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纳入家庭共济使用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口和非就业人口,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缴费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职工医保实施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居民医保不设个人账户。
《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提出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优化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同时进一步明确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您的建议针对性强,对我们工作很有参考价值。我们将按照国家、省医疗保障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在不超越基本医保职能定位的前提下,加强基本医疗保险与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在保障范围上的有效衔接。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部署,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巩固医保覆盖面和待遇水平,改进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进一步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促进基本医保制度稳定可持续发展,确保参保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