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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生产经营劣种子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4-14 08: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2023年12月4日,雅安市天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线索,称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涉嫌售卖假种子,导致部分村民大幅减产或绝收。经查,四川某农业有限公司员工李某在明知他人自行繁育的水稻种子未通过国家审定,却以70元/公斤的价格将无任何标识的水稻种子共计250余公斤出售给销售人员吕某。吕某明知该水稻种子尚在试种阶段,无规范包装、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检验证号及合格证,在天全县仁义镇以180元/公斤的价格向89名农户销售约108公斤。

经四川育良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涉案标称“竹稻一号”的水稻种品种纯度为62%,低于国家规定的水稻种子纯度不低于96%的标准,为劣种子。天全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通过走访受害群众和实地勘察,该水稻品种导致天全县仁义镇89名农户约100亩种植面积出现大幅减产和部分绝收,损失达10万多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和行刑衔接相关规定,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天全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柱、吕某销售纯度不合格的水稻种子,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伪劣种子罪。李某柱具有自首情节,吕某具有坦白情节,二人均认罪认罚,且主动退赔农户损失,依法均予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李某柱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对被告人吕某以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案例评析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据统计,良种对粮食增产贡献率达到45%,为我国粮食连年丰收提供了关键支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国家对水稻等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审定制度,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推广、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品种没有经过严格的区域试验、生产试验、品种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其产量稳定性、适应性、抗病虫害能力等特性均无法保证,将给农业生产带来巨大风险。本案中,涉案水稻种子未经审定便先行推广上市,种子纯度远低于国家标准,农户种植后造成大幅减产甚至绝收,不仅侵害了农民利益,也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眼下正是春耕备耕的关键时期,消费者在购买种子时,应当选择具备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在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正规门店,购买时要仔细查看种子包装和标签,核对信息代码,索要发票或其他消费凭证并注意留存,一旦发现购买了假冒伪劣种子,及时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投诉举报。广大种子生产经营者应以此为戒,规范自身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健康有序的种子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八条:禁止经营生产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下列种子为假种子:

(一)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其他品种种子的;

(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

下列种子为劣种子:

(一)质量低于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三)带有国家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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