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21年6月14日中午13时左右,当事人王某某在名山区车龄镇水月寺旁的延镇河使用禁用的锚鱼竿进行非法捕捞野生鱼,被名山区车岭派出所民警挡获,次日,移交给名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名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王某某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调查,王某某使用禁用的锚鱼竿进行非法捕捞野生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我市发布的禁捕通告当中,明确规定禁止进行生产性垂钓,禁止采用禁用渔具进行垂钓,娱乐性游钓只能在非鱼类繁殖期进行,并且只能采用一人一杆一线一钩的方式进行,任何采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