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是否属于特困认定中不计入收入的优待抚恤金?两者能否同时享受?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根据《四川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规程》(川民规〔2022〕1号)第六条,在认定特困人员时,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金不属于中央确定的优待抚恤金,在特困人员认定时,应计入收入。具体请咨询当地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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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 负责科室(股室) | 办公电话 |
市民政局 | 社会救助和儿童保障科 | 0835-2242309 |
雨城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835-2820068 |
名山区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835-3229151 |
荥经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股 | 0835-7623014 |
汉源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835-4226665 |
石棉县民政局 | 综合业务股 | 0835-8866377 |
天全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835-7222882 |
芦山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835-6528046 |
宝兴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股 | 0835-682155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