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白某某、戴某某、邱某某、代某梅、代某琼、代某谋、代某平、卫某某、何某某、赵某某、董某某、杨某某
被申请人:汉源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12月31日作出的《汉源县人民政府告知书》,于2026年1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系请求被申请人履行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补偿职责。瀑布沟水电站2004年开始建设时,《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安置条例(2017修订)》并未颁布实施,其征地、搬迁、安置、补偿等事项,均适用当时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政策,属于按特殊政策安置的范畴,故对瀑布沟水电站移民安置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