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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5-06 16:54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雨城区范某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2023年2月22日,雨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草坝镇九龙村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某某乡村连锁范记店在销售农药,执法人员随即进入店内依法开展检查。店内未悬挂《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范某也无法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雨城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经营,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评析

农药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后才能经营农药,否则,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对无证经营农药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药要到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门店,并向农药经营者索要购买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隔离的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并配备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三)有与所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等制度。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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