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市本级行政权力清单(2021年本)的通知》(雅办发〔2022〕11号),雅安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梳理编制市本级权责清单(2021年本),现将雅安市医疗保障局市本级权责清单(2021年本)公告如下:
市医疗保障局市本级权责清单(2021年本)共20项,其中:行政处罚10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检查7项,其他行政权力1项(详情见附件)。
附件:雅安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7日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2021年本)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 和免责情形 | 监督方式 | 备注 | ||
1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2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处罚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3 | 行政处罚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行政处罚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4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5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6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7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8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9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等违法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10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三条 |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 2.调查责任:调查取证(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 3.告知责任: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4.决定责任:行政部门对案件材料、法制审核意见等进行审查后作出决定。 5.送达责任:向当事人交付处罚决定书。 6.执行责任:监督处罚决定书的履行;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移交责任: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进行移交,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11 | 行政强制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 2.催告责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将催告书送达当事人;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 3.决定责任: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 4.申请强制执行责任: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2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审查责任:依法应当实施强制措施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实施责任:实施强制措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制作现场笔录。 3.告知责任:实施强制措施的,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实施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4.决定和送达责任:当场交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清单;延长封存的决定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 5.解除封存责任:符合法定条件的,及时作出解除封存决定。 6.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13 | 行政检查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4 | 行政检查 | 社会保险稽核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检查责任: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为缴费单位保密。 3.行政强制: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 ||
15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 基金监管科(经办指导科)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不得泄露、篡改、损毁、非法向他人提供行政相对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16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 | 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对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17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 3.《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雅委办(2019)73号) 《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医疗保障局调整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雅编发〔2020〕41 号) |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18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雅委办(2019)73号) 《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医疗保障局调整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雅编发〔2020〕41 号) |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进行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19 | 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中共雅安市委办公室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雅安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雅委办(2019)73号) 《中共雅安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医疗保障局调整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的批复》(雅编发〔2020〕41 号) |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 |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保密责任:对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
20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第三条 | 医药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待遇保障科(价格管理科) | 1.受理责任:告知相关单位提交制定价格所需材料,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2.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进行风险评估。 3.决定责任:对定价方案履行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后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 4.信息公开责任: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及时向社会公开制定价格的决定。 5.调整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如制定价格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应适时调整价格。 6.监督责任: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下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行为的监督和指导,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制定价格行为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查处。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 监督电话: 0835-2244230 | 与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