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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妥善处置部分欠费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建议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6-01-12 15:4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近年来,受疫情及经济下行影响,因经营不善等因素,部分企业无法及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特别是部分小微企业破产或倒闭时无法足额清偿医疗保险费。企业破产或倒闭时未清偿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将严重影响参保人的医保权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享受;二是无法办理新参保业务;三是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医保退休时,虽已缴足最低缴费年限,但由于有单位欠费信息,无法办理医保退休。

一是建议优化职工医保缴费机制。降低费率有助于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发展活力。《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及《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2020年版)》规定,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的意见》中规定,逐步统一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缴费年限等。目前,自贡、攀枝花等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7.5%,德阳、泸州等市费率为7%,乐山、眉山、广安等市费率为6%,全省虽已实现调剂金式的省级统筹,但各市(州)缴费费率仍有很大差异。

二是建议保障群众医保待遇。以维护参保人医保权益为出发点,参保职工在办理医保退休时,实缴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对于非职工本人造成的欠费,建议在不核销欠费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享受医保退休待遇。

三是建议健全完善清偿机制。制定针对性的欠缴医疗保险费清偿管理办法以及无法清偿费用的具体处理规定,方便基层医疗保险征收机构、经办机构处理系统中的呆账、死账,确保医保基金应收尽收、应缴尽缴,切实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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