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名称 | 法定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追责和免责情形 | 监督 电话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民办中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五、五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设立高中阶段的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2 | 行政许可 | 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十五、五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 3.决定责任:对设立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3 | 行政许可 | 教师资格认定(高中层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现场确认时间段)终止前补齐。 3.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复核评议,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公示。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四川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或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或机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或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或机构。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2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或机构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或机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或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或机构。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3 | 行政处罚 | 对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人事教师工作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或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或个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4 | 行政处罚 | 对以欺骗方式取得资格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四川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 人事教师工作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或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行政处分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或个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5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或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四川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 人事教师工作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行政处分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或个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6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7 | 行政处罚 | 对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民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8 | 行政处罚 | 对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第十六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9 | 行政处罚 | 对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第十六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九、三十四条,《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1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以及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处罚 |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第三十一条。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科 | 1.立案责任:发现部门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单位或部门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单位或个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单位或个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2 | 行政处罚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五条。 | 职业教育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行政处分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3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七条,《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38条。 | 学校安全后勤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个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或个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或机构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行政处分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或个人。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4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科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有违法违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学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学校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学校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改正、撤销、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分、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事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学校。 7.执行责任: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 | 行政确认 | 对民办教育机构重要事项变更的审核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五十七、五十八、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二、五十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十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现场确认时间段)终止前补齐。 3.决定责任:根据规定程序提出预审意见;通过复核评议,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公示。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 | 行政检查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检查 | 《教育督导条例》第二条。 | 教育督导团办公室 | 1.督导检查责任:制定督导检查的方案,制发督导检查通知,组织专家检查、评估。 2.处置责任:下发督导检查评估意见和结论,公示督导检查结果。 3.事后管理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追踪督导结果整改情况。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督导条例》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 | 行政奖励 | 教学成果奖励 |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第二、三、五、八、九、十、十二条,《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第三、五、六、七、九、十条。 | 基础教育科、职业教育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通知要求、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15号)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四川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2 | 行政奖励 | 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 人事教师工作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通知要求、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表彰材料进行审查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经批准后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印发四川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 |
1 | 其他行政权力 | 换发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 政策法规与综合改革科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查有关材料,提出处理意见。 3.决定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予以核(换)发。不予核(换)发的应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0835-22409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