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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0-16 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局、医疗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四川省民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川民发〔2024〕13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界定

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身患残疾的儿童。含社会散居和儿童福利机构抚养两类情形。

二、促进措施

(一)持续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残疾孤儿被收养后,收养人可向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实后,按照本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被收养人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收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的情况,迁入地为省外的,由迁入地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残疾孤儿收养政策执行,迁出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主动配合办理工作。民政部门要建立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全部资料建档备查。各县(区)民政局要按照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后的相关政策要求,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

(二)跟进落实健康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由医疗救助全额资助其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其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给予全额救助,并落实降低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取消封顶线的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可继续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畴。对有康复需求的被收养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由市社会(儿童)福利院提供延伸康复服务,符合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条件的,由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康复服务。儿童福利机构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应免费为养父母提供康复技能培训。各县(区)卫生健康、医保等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人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等政策。

(三)继续纳入教育保障范围。各县(区)教育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被收养人纳入当地教育资助政策范围,根据实际安置被收养儿童就近入园入学。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等高等院校就读高中、中专、大专、本科和硕士研究生的,可参照享受“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和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

(四)提供住房、就业政策支持。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收养残疾孤儿家庭及残疾孤儿成年后的住房保障工作,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在房源分配方面,对有出行不便的,优先配租出行便利的房源。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残疾孤儿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提供针对性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促进被收养的残疾孤儿成年后就业。

(五)积极推进关爱服务。残疾孤儿被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应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围绕被收养人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内容进行沟通交流,并提供必要支持帮助。各县(区)民政局应支持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有需求的被收养残疾孤儿及其家庭开展关爱服务活动,促进社会融合。

三、工作要求

各县(区)、市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残疾孤儿各项政策保障;要加强沟通协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促进残疾孤儿收养工作提供有效支持,发现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等情形的,及时告知民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更多有收养意愿的内地公民收养残疾孤儿。各县(区)民政局牵头做好对象界定、综合协调、监督管理、信息共享等工作。各县(区)民政局依法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工作,把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残疾孤儿收养工作监督管理,发现被收养人年满18周岁、死亡、残疾康复或者主动申请不再享受相关政策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加强跟踪回访,对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解除收养关系。

本通知印发前已经办理残疾孤儿收养登记且被收养人未满18周岁的,可以凭借《收养登记证》、孤儿残疾证明到被收养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申请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经民政部门核实符合条件的,从次月开始发放。

本通知自印发起施行。

附件:1.协商函

2.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登记表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教育局

雅安市公安局                   雅安市财政局

(此页无正文)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雅安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5年1月3日

附件1

协 商 函

县(市、区)民政局:

被收养人***为我县(市、区)残疾孤儿,现被***收养,并申请迁入你辖区,根据民政部等7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和四川省民政厅等9个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要求,请协助收养人办理被收养残疾孤儿入户及基本生活费发放等相关事宜。

特此函告。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县(市、区)民政局 ( 盖 章 )

年   月   日

附件2

被收养残疾孤儿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申请登记表

被收养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儿童照片)

公民身份号码


收养登记证字号


收养关系

成立日期


送养人姓名或机构名称


户籍所在地或机构住所地


残疾状况

(请注明残疾等级)

收养人

基本情况

姓  名

与被收养人关系

工作单位

公民身份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实际住址


申领意愿

(按相关政策规定,申请继续领取孤儿基本生活费。)

被收养人:              收养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户籍所在地

民政部门

意见

(公章)

主管领导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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