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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11-25 11: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随着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覆盖面将越来越广,在大幅降低药械价格,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引导医疗机构规范采购和用药等方面成效显著,但在集采工作开展过程中,也同时存在一些问题。

一、雅安市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总体情况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从根本上解决药价虚高的问题,2019年12月起,全国范围内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旨在推动医疗保障和医药服务高质量协同发展,切实减轻群众看病就医负担。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截至目前,我市已落地实施国家组织和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药品20批次644个品种、耗材21批,药品价格平均降幅50%,耗材价格平均降幅80%,为群众节约医药费用开支约3亿元。

二、存在的问题

(一)价格逆增长情况持续出现

与普通采购相比,带量采购的优势是可以给企业明确的销售承诺和预期,方便企业安排生产和销售,控制成本,减少购销过程中的灰色空间,从而可以给出更优惠的价格,促进药价实质性降低。但是自2020年第二批国家组织集采药品开始,各批次集采药品陆续出现个别品种集采后价格高于集采前的情况,直至今年,仍然存在。比如,湖北中成药带量集采的舒血宁注射液(郎致集团万荣药业有限公司,10ml/支),中选价格为99元/支,集采前医院采购同规格价格为14元/支;丹参注射液(四川升和药业有限公司,10ml*5支/盒),中选价格为8.38元,集采前医院采购同厂家同规格的价格为2.8元;京津冀3+N联盟集采的人血白蛋白注射剂(新疆德源生物有限公司,50ml/瓶),中选价格为420元,同规格同厂家集采前医院采购价为380元。此类问题的出现,会降低医疗机构对集采工作的信任度和积极性,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群众药品费用负担,基层医保部门无法解释答复和解决,不利于集采工作稳步顺利推进。

(二)药械的及时供应难以保障

集中带量采购制度下,药械价格越低,中标的可能性越大,药企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不得不压低价格,甚至出现低于成本中标的现象,并且抢占高于自身供应能力的合同量,在此情况下,药品的持续供应很难保障,自2020年起,集采药械断供的问题始终存在。一是合同量内供应难。比如,2020年11月落地执行的国家组织第三批集采药品中,重庆科瑞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卡托普利片(25mg*84片/盒),中标价1.19元/盒,2023年11月起第二年度接续采购,自2024年6月起,企业以生产成本上涨、严重亏损为由拒绝以中选价供应,要求调价至9.8元/盒,我市医疗机构该品种集采药品全面断供。据了解,此为全省共同存在的问题,目前该批次合同期已到,全省大部分医疗机构该药品合同量均未完成。二是超量部分供应难。中选企业多以合同量1:1.2的比例规划年生产量,医疗机构合同量完成后,超量部分若超出企业预生产量,便会不定期出现无法供应的问题。比如,今年,碳酸钙D3颗粒、香丹注射液、吸入用乙酰半胱氨酸溶液等药品均出现过无法保供的情况。

(三)机制不合理导致合同量难以完成

集中带量采购遵循的原则是医疗机构自主报量,根据报量约定合同量,实施采购。但有的批次药品和医用耗材接续采购时,未经过医疗机构报量,要求直接以上一年度合同量签订采购合同。有的医疗机构上一年度合同量就未使用完,甚至有大量库存,有的业务调整或骨干医生调离,无法再使用那么多量等情况,也必须按历史量签订新一年度的合同量,导致无法完成合同量或者采购后大量浪费。比如,截至目前,中成药联盟、国家组织第六批胰岛素、口腔种植体、人工脊柱,四批次出现了未报量直接续签合同量的情况,基层矛盾突出。

(四)信息平台繁多导致操作难度增加

截至目前,20批次药品和21批次耗材中,有9批次药品和5批次是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其余均为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不同的牵头省份开发、管理、维护各自不同的报量信息平台,登录网址、账号、密码、功能模块设置、操作方法和流程均不同,导致出错频率高、操作效率低。有的省份信息平台甚至在正式通知发出后,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再边维护、边改进、边推进,比如京津冀3+N联盟部分西药和中成药集采报量时的“天津市医药采购应用平台”。不利于基层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顺利高效推进集采工作,不利于统一管理。

三、对策建议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集采工作的顺利平稳推进,结合工作实际,建议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探索完善:  

(一)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确保集采价格优势。

各批次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实施前,通过大数据提取该批次药品全国各级医疗机构采购的历史平均价,并可通过多种方法调研了解、收集掌握药品的成本价、销售价,在与企业进行中选价谈判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集采药械中选价,杜绝同规格同厂家的同一药品集采中选后价格高于集采前普通采购价格的情况,增加医疗机构对集采工作的信任度、配合度和积极性。

(二)建立应急调配机制,发挥信用评价作用。

因为特殊原因出现药品短缺时,强化协作配合,通过省药采中心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调剂等方式,最大限度保障临床供应。实行“一药多供”模式,除了中选企业外,确定拟中选企业,拟中选企业确认后在备供地区成为备选企业,备选企业按其中选价格直接在备供地区挂网供应。当主供企业无法满足市场需求顺畅供应时,备供企业可按有关程序替补成为主供企业,及时保障药品供应,确保患者用药的连续性。在药品供应方面,对医药企业进行严格的信用等级管理,医药企业在集采中选药械供应方面发生的违约行为,根据问题发生的性质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理,增强对医药企业的约束力。

(三)坚持科学报量机制,确保中选结果落地见效。

各批次药品和医用耗材接续采购时,都组织医疗机构开展需求量填报工作,再签订合同实施采购。遵循医疗机构自主报量原则,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品种,确保各批次带量采购结果落地见效。

(四)整合统一信息平台,促使集采工作高效推进。

国家统一组织,建立专门的药械集采信息平台,平台中设置各省独立的端口,各省牵头组织开展的药械集采批次报量、协议量分配等工作都在这个平台上开展,各批次登录账号、密码一致,功能模块一致,操作方法和流程一致,便于各级医疗机构和医保部门管理、使用、操作,高效推进集采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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