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天全县周某某的专利权纠纷调解请求,称天全县某餐饮单位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与其拥有的专利产品簸箩(2020 3 0058323.2)相似的产品,损害了其专利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迅速联系周某某了解详细情况,对天全县某餐饮进行现场检查,固定相关证据,同时向天全县某餐饮单位送达“意见陈述通知书”。经过双方的举证和陈述,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2月21日,双方当事人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日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双方经雅安市市场监管局主持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明确了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