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文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经营困难及破产企业医保欠费滞纳金的建议》(第67号提案)收悉,本建议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主办,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减免经营困难及破产企业医保欠费滞纳金的建议》针对性很强,事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及破产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不仅是近年来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广大参保群众关注的热点,同时也是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关注的重点。
一、关于征收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相关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雅府发〔2021〕12号)第九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的,由医疗保险征缴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征收医疗保险费及滞纳金。用人单位有保障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义务,以上政策制定的初衷是依法保护职工医疗保障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单位职工缴纳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制度本着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依法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按照规定享受相应医疗保障待遇。
另外,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要求,国家在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础上,统一制定特殊人群保障政策。地方不得根据职业、年龄、身份等自行新出台特殊待遇政策。关于您提到为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等经营困难及破产企业减免滞纳金的建议。我局也积极同协办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沟通,并积极向省医保局汇报,争取政策支持。但从了解到的情况来看,目前为经营困难及破产企业减免滞纳金并无政策支持,也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医保待遇清单要求,望您能理解。
二、落实国家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1号)要求。减征对象为各类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减征时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对其职工基本医保(不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我局严格按照减征政策厘清减征对象,做好信息系统调改,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征政策,并对于已经缴纳减征时段医保费的,做好相应抵扣处理,确保减征政策落地落实。同时,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在国家规定的减征期内,我市延长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涉及355家企业,缓缴额达3984万元;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涉及3538家单位,减征额达7038万余元。
三、依法履行医疗保障职责切实维护职工医疗保障权益
针对四川一名微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荥经一名特种合金有限公司无力缴纳职工医保的情况,我局依法积极履行医疗保障职责,为维护职工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医疗保障待遇,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荥经县医保局的业务指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市医保局的经办指导下,荥经县医保局积极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传并参与两家公司破产清算工作,同时明确参保股具体负责相关企业数据收集,建立欠缴明细,同步对外设立咨询电话0835-7736639,积极做好重点人员思想疏导和政策宣讲工作,及时消除诱发重大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二是对即将退休的职工和有就医需求的职工办理医保费补缴,均由个人全部补缴(含公司、个人缴纳部分,2019年12月前的滞纳金),目前已为173人办理医保费补缴,共计3103316.96元,确保临退职工能正常退休和有就医需求的职工及时享受相关医保待遇。三是已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对已找到新就业单位的,配合新就业单位做好职工参保登记工作;对无就业意愿的职工动员鼓励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确保享受医保待遇。
下一步,我局将充分利用新媒体平台,广泛宣传参保缴费好处和医疗保障待遇政策。通过加强与雅安市融媒体中心联合打造医疗保障政策解读节目《医保在线》,依托“云小雅”、北纬网、市融媒体中心公众号等平台,以文字、视频、电台等多种形式,增强社会对医保政策法规的认识,鼓励更多人关注和支持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关心!
雅安市医疗保障局
2025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