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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将采用统一评估细则

来源:市医保局 发布时间:2024-05-16 15:1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近日发布,该细则从202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细则明确要求,全省属于国家医疗保障局规定的申请范围并具备基本条件,同时无国家医疗保障局令不予受理情形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可分别向省市医保经办机构和本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受理申请的医保经办机构须在60个工作日内采用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

细则规定,评估采取基本条件评定和综合指标评分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对医药机构开展基本情况核查、服务能力核查、信息系统建设情况核查、不予受理情况再核查以及其他事项等进行评估,经相关研究程序后,给予合格或不合格的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给予3个月整改期,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全市医保系统将严格执行细则,按照全省统一的评估内容、评估规则和评估流程,进一步规范医药机构医疗保障定点评估工作,为公开、公平、公正开展评估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政策支持、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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