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省级组织的旅游纪念品评比中获奖并批量生产和销售的商品,对开发主体予以奖补。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6万元、5万元、4万元;获得省级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3万元、2万元、1万元。对新创建为省级文创集市的创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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