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答:失业保险是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失业保险制度的功能是稳定就业和预防失业,是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二、参加失业保险有哪些好处?
答:参加失业保险有以下好处:
1.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在失业之后,符合《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可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使失业人员能够保障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2.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代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发给其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收益人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种。抚恤金可同时享受;
三、哪些人群可以参加失业保险?
答:按《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鼓励其以单位形式参加失业保险。
四、失业人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员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具体是指:
(1)劳动合同终止的;
(2)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单位解聘、辞退、除名或开除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哪些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职工本人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除外。
六、失业人员应当到哪里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应出示哪些材料?
答:两种途径,轻松办理:
1.微信申领。关注公众号“四川e就业”进行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2.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七、雅安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是什么标准?
答: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970元的90%执行,即: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73元。
八、我市对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
1.累计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2年以上不满3年的为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3年以上不满5年的为12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5年以上不满8年的为15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8年以上不满10年的为18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出现哪些情形,要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十一、骗取失业保险待遇如何处罚?要入刑吗?
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待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五十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雅安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电话
市本级:0835-5898130,雨城区:0835-2220599,名山区:0835-3225965,荥经县:0835-7621049,汉源县:0835- 4225920,石棉县:0835-8863185,天全县:0835-7393568,芦山县:0835-6522103,宝兴县:0835-68212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