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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正式施行

来源:市委统战部 发布时间:2023-01-06 10:3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四川省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2年12月2日经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共8章75条,结合了四川民族工作的特色、亮点和有关经验,细化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有关工作职责,各类社会组织在民族团结进步方面的责任义务。《条例》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听取民族工作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的情况报告,研究解决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重大问题。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考评和政绩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条例》的出台,为我市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市,全面深入持久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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