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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违法游钓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8-04 11:0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2022年5月12日21时许,当事人姜某在禁渔期期间,前往雨城区大兴电站下游的青衣江常年禁渔区内违法游钓。事后,当事人姜某还将其违法游钓的行为制作成视频在抖音上进行发布。当有网友告知其游钓行为处于雨城区人民政府公布的禁渔区、禁渔期后,当事人竟然再次于5月14日21时许前往雨城区大兴电站下游的青衣江常年禁渔区内进行游钓,当场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本案经当地公安机关依法询问和调查后,移送至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处理。经进一步调查,姜某对两次在雨城区大兴电站下游的青衣江常年禁渔区内进行违法游钓的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雨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若在禁渔期、禁渔区内进行游钓,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游钓者进行处罚。

保护野生渔业资源、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事关中华民族可持续发展之大计,尤其是长江十年禁捕,习近平总书记称之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实施禁渔区、禁渔期制度是对资源和环境进行有力有效保护的重要举措。每个公民都应当全力支持和自觉守法遵循,尤其是游钓爱好者,应当学习禁渔相关的法律法规,心中要清楚哪里是禁渔区、何时是禁渔期。切莫图一时之快、一己之乐而违法违规,一旦违反法律之规定,必然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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