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
现将《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21〕202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川民发〔2021〕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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