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雅安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雅安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市农业农村局已于2024年12月13日印发。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自2024年1月13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保障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二十一条。
第一条,明确了制定依据。
第二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三、四条,明确了纳入审批范围的农村土地和主体。
第五条,明确土地流转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第六、七条,明确了分级审批权限。100亩及以上的由土地经营权受让主体提出申请。对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3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300亩(含)以上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跨乡(镇)、街道的流转,由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跨县(区)的流转,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审批程序和申请材料,按照行政许可的程序完成窗口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环节。
第十二、十三条,明确了建立风险防范制度、把握规模经营尺度、风险重点等。
第十四条,明确了再流转、整村整组流转要经过流出方书面同意。
第十五条,明确了流转合同到期或未到期提前收回土地的,具体的补偿方式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六至十九条,明确了审批工作机制、年度评估、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
第二十条,明确了各县(区)可根据《实施细则》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相关解释及实施日期。
解读单位:雅安市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胥翠萍
联系电话:1898193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