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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雅司处罚决字〔2024〕2号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4-12-25 16:52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当事人:吴杰,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律师执业证号:15118201810035869,住XX市XX区XXXX小区。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4日对吴杰涉嫌违规传递物品案立案调查。经调查,吴杰于2024年9月24日在兰州市第一看守所会见在押人员王XX时,向王XX传递了三包宽窄牌香烟。以上事实有《兰州市第一看守所关于发现律师吴杰违规行为的函》、吴杰本人《关于本人执业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况的反映及检讨书》、雅安市司法局《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严重扰乱了看守所正常管理秩序,损害了雅安律师职业形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五十三条的规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传递物品、文件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吴杰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较好,主动向雅安市律师协会报告了相关情况,并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处理,依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律师有主动报告,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综上,本机关决定对吴杰作出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具体执行期限为2024年12月24日至2025年6月2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雅安市人民政府或者四川省司法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司法局

202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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