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1 | 四川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105MA65Q67PXA | 陈仕杰 | 雅应急罚〔2025〕执四3-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四川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具体违法事实: (1)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四川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虽在监测中心装修改造项目设有项目经理及安全员岗位,但四川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安排并督促项目经理王秀英及安全员胡巧玲到岗履职。 (2)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从业人员三级培训教育流于形式,未对从业人员邓学庆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从业人员邓学庆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 (3)隐患排查不到位。未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人员邓学庆拆除墙体时采用从墙体上部、侧面切断拆除,然后掏掘墙体底部使其倒塌的方式施工,导致剩余墙体结构失稳突然倒塌的事故隐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对四川程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1万元(伍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 51 | 2025/12/17 | 2026/01/01 | 2026/12/17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 雅安市应急管理局 | 11511600731624837T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