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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实施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8-03 17:1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的通知》(川医保发〔2022〕3号)文件要求,从2022年7月起,雅安市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简化办事流程,减轻企业事务性负担,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单位缴费政策。

缓缴期内,中小微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医保待遇“应享尽享”、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应报尽报”。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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