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琼、刘英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第247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直以来,我们都非常关心农业事业单位和畜牧兽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2016年我局及时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雅人社办〔2016〕19号)至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部门。该文件明确规定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发放办法、经费保障列支渠道、执行时间等,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
收到提案后,我局再次对全市执行此项津贴情况进行了梳理,市农业农村局以及部分县(区)已兑现农业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尚有部分县(区)还未执行到位。经与市农业农村局积极沟通协调,我局于4月26日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下发通知《关于督促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政策落实的通知》(雅人社办〔2021〕91号),督促各县(区)根据单位工作岗位和实际情况确定津贴补贴类别,科学制定津贴实施方案,于2021年5月底报县(区)人社部门,并及时办理工资基金手续。下一步,我局将积极主动与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沟通协调,强化对县(区)督促,抓好政策落实。
感谢你们对工资福利的关心支持。顺祝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全家幸福!
雅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