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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印发《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从业年限补贴制度》的通知

来源: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5-12-24 17:07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各县(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我市养老机构管理护理人员的能力和护理人员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按照《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雅安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雅安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雅安市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在充分调研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印发《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及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年限补贴制度》(以下简称养老护理两项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23年1月1日起,建立实施养老护理两项补贴制度

(一)补贴对象

1.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享受养老护理两项补贴的对象需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在我市各类养老机构(设施)专职从事管理护理老年人工作或直接护理老年人工作;

(2)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养老机构(设施)建立了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签订了劳动(劳务)合同或者是养老机构(设施)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

(3)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至少参加1次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4)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

2.不享受补贴的对象为: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参照事业单位编制薪酬人员、非本单位的兼职人员,医生、会计、出纳、营养师、健康管理师、心理咨询师、消防设施操作员、特种作业操作员、厨师、门卫、安保、保洁、采购等后勤人员或兼职以上工作的养老护理员,与管理护理老年人工作或直接护理老年人工作无关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按职业技能等级发放,分别为:养老护理员五级/初级工每人每月100元;养老护理员四级/中级工每人每月300元;养老护理员三级/高级工每人每月500元;养老护理员二级/技师每人每月700元;养老护理员一级/高级技师每人每月1000元。

2.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年限补贴。在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管理护理老年人工作或直接护理老年人每满3年,可获得一次性补贴2000元。

(三)补贴程序

1.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对象,由其所在养老机构(设施)向属地县(区)民政局提出申请,并在雅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提交:(1)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复印件;(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3)近3个月工资发放表复印件;(4)个人有效社保卡复印件;(5)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6)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所在养老机构(设施)出具的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证明;(7)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所在养老机构(设施)出具的无严重职业安全事故证明;(8)存在直接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存在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提供养老机构(设施)与派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的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和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该第三方单位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2.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审核。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有效性以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的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结果为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参加各级民政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次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补贴,直至参加培训后次月恢复补贴发放。补贴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并按月组织发放,补贴资金纳入雅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审批和发放。

3.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年限补贴。符合条件的对象,在同一养老机构连续从事管理护理老年人工作或直接护理老年人工作,自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养老机构(设施)签订劳动(劳务)合同之日起或养老护理从业人员与第三方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之日起按月计算每满3年,由县(区)民政部门审核并组织发放,补贴资金纳入雅安市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发放监管系统审批和发放。

(四)计算方法

1.原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从业人员,按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之日起计发,最长补发不超过3个月,解除劳动关系的当月补贴终止。

2.每月15日前(含)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按全月计发,每月15日后签订劳动(劳务)合同的按半月计发。

3.每月15日前(含)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按半月计发,每月15日后解除劳动(劳务)合同的按全月计发。

4.养老护理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后,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之日起计发,最长补发不超过3个月。每月15日前(含)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全月计发,每月15日后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半月计发。

(五)资金来源

养老护理两项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给予足额保障。其中:扩权强县所需资金,按扩权强县财政管理体制执行;雨城区所需资金,按市级财政与雨城区财政分级承担4:6比例分担(其中市本级养老机构养老护理两项补贴由属地雨城区发放,市财政全额保障);名山区所需资金,按市级财政与名山区财政分级承担3:7比例分担。

二、规范资金管理

(一)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在申请养老护理两项补贴和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养老护理两项补贴行为查实的,取消其申领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养老机构(设施)应当主动做好养老护理两项补贴申报,不得将养老护理两项补贴折抵本机构(设施)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薪酬待遇。对发现有抵扣养老护理从业人员原有工资福利待遇情况的,由属地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从当年起三年内取消该机构(设施)申报各项补贴、奖励和项目资格。

(三)民政部门对于财政部门安排的补贴资金必须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擅自克扣或改变用途。市、县(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按养老机构(设施)管理权限要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虚报冒领专项补贴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追回全部补贴资金。

雅安市民政局       雅安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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