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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发布时间:2023-03-28 09: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稳住外资基本盘的各项政策,增强我市外资吸引力,我局草拟了《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情况紧急,按照相关要求,只征求7天意见。

公众请在2023年4月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asjhwsj@sina.com.

附件: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雅安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

2023年3月28日

雅安市利用外资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外资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扩大雅安市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外资质量,优化外商投资环境,结合雅安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支持主体。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完成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外资占比50%以上。

(二)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增资和外资并购市内企业(不含房地产、金融业),按年度计算,一年内实到FDI金额(以商务部认定为标准,下同)200万美元以下的,按年度FDI金额3%给予奖励,即:奖励金额(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金额×3%×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一年内实到FDI金额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按年度FDI金额5%给予奖励,即:奖励金额(人民币)=实际到位外资金额×5%×汇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或套算)。单个企业当年申报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奖励资金分两年兑付,评审认定后的第一年兑付50%,第二年兑付50%,其中注册资本外资部分到位资金认定以第一年评审结果为准,后续年份到位资金将不再纳入奖励资金测算范围,对评审认定后奖励兑付期内FDI发生减资的,不再兑付剩余部分奖励资金,对于已领取的奖励资金,按实际存量到位资金进行结算,超出的奖励资金应予以退还。

二、奖励流程

(一)奖励申报。按照“当年申报,次年兑现奖励”的原则,符合本奖励办法的企业可向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报。申报工作于每年12月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奖励审核。企业所在地招商主管部门牵头,成立由财政、税务、市场监管、外汇管理等部门为成员的奖励审核小组,该小组负责奖励审核及相关业务工作。

(三)奖励兑现。企业申报材料经所在地奖励审核小组审核并提交第三方机构评审,然后将评审结果按程序反馈外资企业所在县(区)政府(含经开区管委会,下同),县(区)政府兑现县(区)承担部分资金后,将兑现依据资料报奖励审核小组,奖励审核小组根据评审结果和县(区)兑现依据提出市级财政承担部分兑现建议,与市财政局达成一致意见,按程序联合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

三、其他事项

(一)企业弄虚作假获得扶持奖励的,追回已发放奖励,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已出台执行的国家、省、市相关最新优惠政策与本办法重复的合并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金额就高不就低。

(三)各县(区)、经开区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奖补工作。

(四)本办法所涉及的兑现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受益财政予以保障。奖励均为税前,币种为人民币。

(五)本办法具体实施细则由市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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