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院、市第四人民医院、市人民医院医养中心:
按照四川省民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雅安市福利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抓好落实。市民政局将不定期对福利养老机构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督查,确保省民政厅对专项行动进行验收顺利通过。
雅安市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民政厅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切实保障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福利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安排
本次福利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2022年3月10日结束。各单位要对所有福利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开展全覆盖“拉网式”排查,全面深入细致排查消防、疫情、自然灾害、食品和服务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结合防范化解养老服务诈骗专项行动、养老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检查、《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检查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同步推进,做到“进一次门,办多件事”。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到1月20日前)。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具体指导福利养老机构、服务设施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研究制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消防、食品、疫情防控等方面的自查自纠。
(二)排查整治阶段(1月20日-1月31日)。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连同消防、应急、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所有福利养老机构、服务设施进行全覆盖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做到即知即改,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三)整改总结阶段(2月1日-3月10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回头看”,对排查有遗漏、整治不到位的问题隐患,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登记入账,限期整改到位,特别是对突出问题和重大隐患的整改实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推动问题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二、重点任务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对已登记备案及已登记但未备案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农村地区互助幸福院),以及未经登记但从事养老服务经营活动的服务场所开展排查,并将掌握的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获取的信息相结合,汇总形成排查对象清单。排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消防安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民政部、公安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民函〔2015〕280号)要求。
1.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是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落实;是否通过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实施严格的奖惩办法等措施,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是否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把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到单位的每一名从业人员。
2.建筑环境及消防设施配备情况。各福利养老机构建筑环境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是否采用泡沫夹芯板等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建筑作为功能用房;是否按规定配齐室内(外)消防给水、灭火器和火灾自动报警、建筑防烟排烟系统、自动灭火设施,并落实保养责任;是否加强消防器材设备管理,确保运行正常。
3.开展常态化灭火救援训练和消防演练情况。各福利养老机构是否成立微型消防站,制定灭火应急预案;是否落实每日防火巡查,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是否定期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安全疏散演练;员工是否掌握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
4.消防安全疏散设施设置及畅通情况。各福利养老机构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并保持畅通;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铁栅栏、广告牌等障碍物;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
5.冬季用电取暖安全情况。冬季取暖采用电取暖的,是否全面排查线路和电气火灾监控设备情况;是否存在私自拉扯线用电,擅自使用电热毯、小太阳等取暖电器情况。
(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安全。严格落实《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指南(第二版)》、《零星散发区域养老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新冠肺炎疫情高风险地区及被感染养老机构防控》指南(第三版)和《四川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第五版)》、《四川省农村地区2022年元旦、春节(冬春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十二条工作措施》要求。
1.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情况。是否熟悉福利养老机构三个疫情防控指南和当地联防联控要求,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防控策略;是否制定并熟练掌握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在春节放假前开展一次演练工作,并把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开展演练工作;是否储备一个月以上的生活物资和防疫物资。
2.疫情防控措施落实情况。是否落实“五有”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养老机构健康监测、出入管理、预约探视、食品包裹入院消杀等相关制度。
3.疫苗接种及核酸检测情况。是否根据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安排,持续推进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疫苗接种;是否根据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要求,定期开展核酸检测“应检尽检”工作。
(三)自然灾害防范安全。是否按照“平战结合、有备无患”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是否加强养老服务应急支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是否对福利养老机构及服务设施周边环境进行排查,做好森林防火、冰冻灾害等可能影响福利养老机构安全的自然灾害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保证一旦发生危险,及时采取措施保护老年人生命安全;是否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的逃生自救能力。
(四)食品安全。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强化养老服务领域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民发〔2021〕73号)要求。
1.从业人员健康培训管理情况。福利养老机构餐饮从业人员是否持健康证上岗,并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从业人员是否保持良好个人卫生,规范操作食品加工,保持清洁。
2.食品加工餐饮安全管理情况。食品采购是否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采购原材料是否新鲜合格,并建立进货台账。是否滥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是否干净新鲜,加工食品是否规范。
3.食品操作环境管理情况。是否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是否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食品是否分类存放,灶台、水池、冷藏柜等设备是否干净整洁;餐具是否按规定清洗消毒,餐厅是否整洁。
4.建立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情况。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并落实安全责任到人;是否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五)服务安全。严格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要求。
1.福利养老机构服务安全情况。是否对老年人进行入院评估,并根据老年人需求特点提供服务;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并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养老护理员是否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机构是否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2.服务质量安全情况。机构是否依法登记或备案,并具有食品经营、医疗机构许可证书(有内设医疗机构的);是否在老年人确认入住后签署入住合同;是否对入住老年人定期开展评估。是否开展心理/精神支持等服务;是否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或考核,无虐老、欺老现象;委托第三方开展服务的是否签订外包合同。
3.管理安全情况。是否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值班人员是否能够按照应急预案处理紧急情况;福利养老机构老年人房间及公共场所布置是否合理,清洁整齐;是否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老年人能接触到的各种设备是否无尖角凸出部分,地面做防滑处理;老年人床头、使用的厕所否安装呼叫装置。
(六)重点人员安全。是否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对散居特困老人开展居家上门巡访工作,并对其家中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是否对居家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并建立关爱服务台账;是否对因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尤其是特困老年人,做到人人见面;是否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助医、助餐、代购及生活照料等必要服务。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提高政治意识,秉持“100-1=0”的思想,周密部署、严密组织、积极推进福利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确保全市养老安全生产问题得到有效化解。要把此项工作纳入单位“一把手”工程和 2022 年工作重点,迅速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各县(区)民政部门要迅速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分解工作任务,层层压实责任,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雅安市民政局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并定期督查各县(区)民政局工作进展。
(二)加强协作配合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重大风险隐患,要第一时间报告。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登记备案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新增的经营范围内包含“养老服务”等内容的市场主体信息,通过现场核查确定属于福利养老服务机构的,要依法依规开展监管。要与消防、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行动,健全综合监管机制,提高监管能力。
(三)加强宣传教育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通过宣传栏、横幅、微信公众号等方式精准宣传、多样化宣传,走进社区、机构、公园、广场等老年人聚集的场所开展宣传,提高老年人安全生产意识。积极发挥群众力量,动员群众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举报非法养老机构相关线索。加大曝光力度,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曝光,在全社会形成关爱老人、关心安全、关注养老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信息报送
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实行“问题清单+整改清单”工作制,坚持“一院一台账”、“一院一策”,确保排查整改到位。排查过程中认真对照填写《2022年全市养老服务安全工作检查要点》(见附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台账管理,明确时限、精准处置、逐项整改,明确专人负责情况汇总和报送工作。2022年1月25日前上报排查问题台账,2022年3月7日前上报问题整改台账及工作总结 (联系人:杨洋;电话:2231021)。
附件:2022年全市养老服务安全工作检查要点
附件
2022年全市养老服务安全工作检查要点
类别 | 序号 | 检查内容 | 评判标准 | 发现问题情况 |
消防安全 | 1 | 制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设施安全、突发事件等相关管理制度、预警机制及应急预案,签订责任书,指定具体岗位。 | 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如果没有特种设备,则不对特种设备管理做要求。 | 无□ 有□ 情况说明: |
2 | 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严禁使用易燃可燃装饰装修材料,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有人居住或者活动的建筑。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3 | 对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建筑,应当加强物防、技防措施,在人员住宿和主要活动场所安装独立式烟感火灾探测报警器和简易喷淋装置,配备应急照明和灭火器材。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该项不符合;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养老院则查看是否在相关场所对应设置相应设备。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4 | 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日防火巡查,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两次,并做好记录。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5 | 加强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参加区域联防组织,实行联防联治联控。 | 各项中有任何1点达不到,则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6 | 保持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畅通,应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保证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关闭状态。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7 | 制定消防演练、应急疏散和灭火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8 | 设立吸烟室,人员住宿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消防安全 | 9 | 定期组织对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10 | 燃气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11 | 定期维护保养燃气设施设备。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12 | 燃气设施使用正确,无私自拆、移、改动燃气装置,无私自使用燃气热水器、取暖器和其他燃气器具等。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13 | 燃气设施清洁干净卫生,周围无可燃物品和其他杂物堆放。 | 如有,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疫情防控 | 14 | 建立疫情防控工作机制,制定并实施防控方案和应急预案,责任到人。开展应急管理及处置专题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院内感染控制与隔离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15 | 严格人员出入管理,对进入机构安排专人实名登记并测量体温,查看健康码、行程卡,观察询问健康状况、旅行史并做好记录,对通勤工作人员实行全面监测登记。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16 | 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储备一个月以上的口罩、洗手液、消毒剂、非接触式温度计等防疫物资和必要生活物资。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17 | 建立疫情实时监测机制,定时进行体温检测并进行登记。对出现发热、干咳 等呼吸道症状或腹泻等症状者,及时就近转送至具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预防自然灾害 | 18 | 机构不设置在自然灾害易发、存在污染的地域。 | 有1项情况存在,即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19 | 对养老服务机构周边环境进行评估,开展洪涝、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安全隐患排查。 | 未开展评估排查,即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20 | 制定防范洪涝灾害、泥石流等可能影响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的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 未按照预案开展演练,即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21 | 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及工作人员的逃生自救能力。 | 未开展宣传教育,即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食品安全 | 22 | 提供餐饮服务的养老院,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 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不具备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的为不符合;委托餐饮服务企业提供餐饮服务的,签订了协议,服务企业具备有效许可证,为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23 | 餐饮服务人员必须经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后上岗。 | 100%持证上岗为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24 | 建立食品留样备查制度,留样时间不少于48小时。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25 | 食品管理应符合市场监管部门规定。 | 有1项不满足,则为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26 | 做好餐(饮)具消毒,餐厨垃圾每日处理,餐(饮)具、厨房和就餐区卫生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27 | 做到生与熟、成品与半成品分开制作、存储。 | 如有餐饮服务,有1项未做到即为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管理服务 | 28 | 持有的《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是否有效。是否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备案。 | 查看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养老机构的住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是否和证书一致。 | 无□ 有□ 情况说明: |
29 | 提供24小时当班、值班服务,并做好记录和交接班。 | 提供24小时服务且有相关记录,为符合,无当班、值班记录为部分符合,二者皆无为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30 | 建立出入、探视、请销假等制度,防止老年人走失。 | 有1项未做到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31 | 无虐老、欺老现象。 | 如有欺老、虐老现象的,则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32 | 养老机构场所应布置合理,清洁整齐。 | 如有脏乱差现象,就不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33 | 建立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预案,对自伤、伤人、跌倒、坠床、噎食、误吸、走失、烫伤、食物中毒等事件有明确应急处理流程和报告制度。 | 有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流程、报告制度,缺少1项即为部分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34 | 养老护理员应接受岗前培训。 | 所有养老护理员经过专业机构或养老机构内部培训合格上岗为符合。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35 | 开展心理疏导服务。 | 是否加强在院老年人和工作人员心理调节,提供电视、广播等文化娱乐服务,利用电话、网络提供亲情化沟通服务,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 | 无□ 有□ 情况说明: | |
其它方面 | 36 | 是否落实留守老年人巡访制度。 | 是否组织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等力量,对散居特困老人开展居家上门巡访工作,对其家中生活、安全隐患进行排查。 | 无□ 有□ 情况说明: |
38 | 是否开展居家特困老年人关爱服务。 | 对居家特殊困难老年人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关爱服务台账,对因疫情影响在家隔离的孤寡老人尤其是特困老年人,做到人人见面,根据实际需求提供助医、助餐、代购及生活照料等必要服务。 | 无□ 有□ 情况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