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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1-08 17: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常见问题:承租人有哪些行为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由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住房保障申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申请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租或者调换所承租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住房用途的。

(三)擅自或违法装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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