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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未取得植物检疫证调运种子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3-07-20 11:1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2023年3月2日,雅安市名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某农资公司店铺中检查发现2个水稻品种、2个玉米品种,共计4个主要农作物种子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雅安市名山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杨某停止经营未取得植物检疫证的种子,并作出罚款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种子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植物检疫是防止种子流通过程中传播有害生物的有效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均规定了种子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若未取得植物检疫证调运种子,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将依据《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进行处罚。同时,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所需农资产品要到证照齐全的经营部,并索取购买凭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四十二条 运输或者邮寄种子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十二条 调运植物、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二十五条  凡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在调运前都必须取得由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植物检疫机构依照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处以罚款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依照本条例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予以没收、销毁,并可处5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可处1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可处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引起疫情扩散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查封、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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