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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 ——未按照规定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6-14 09: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2023年1月29日,雅安市某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某屠宰企业未开展入场查验登记工作,该县(区)农业农村局对该屠宰企业给予了警告处罚,责令其改正。在2023年10月8日和2023年11月7日,该县(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该屠宰企业持续存在未按照规定遵守生猪进场查验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导致未经检疫的生猪进入屠宰场。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县(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24年3月22日对该屠宰企业作出责令停业整顿15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未进行进场查验和登记的生猪可能来自疫区或是病猪,可能携带病原体或有害物质,导致猪肉产品受到污染,增加了疫情传播的风险,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威胁。

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生猪入场、产品出场,都要严格执行检验检疫等相关制度规定,确保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同时避免自身面临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法律知识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依法查验检疫证明等文件,利用信息化手段核实相关信息,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发现伪造、变造检疫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生动物疫情时,还应当查验、记录运输车辆基本情况。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并遵守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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