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以及省委省政府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决策部署,切实解决民营企业维权突出问题,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突出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积极推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努力营造亲商、护商、安商、兴商政商环境,为“十四五”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奠定坚实基础,为建党100周年献礼。
二、总体目标
充分聚合各方力量,积极推进涉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企业经营者纠纷案件维权工作,有效化解一批涉及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矛盾纠纷,依法办理一批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阻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案件,甄别纠正一批损害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的冤错案件,全力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权益。突出各层面重点,在省级层面办理10件有一定影响的涉民企权益案件,市级层面办理100件涉民企积案旧案,县级层面办理1000件涉民企权益案件, 切实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撑腰壮胆、保驾护航。
三、重点任务
重点聚焦司法不公、政府不守信践诺、部门不依法行政、干扰企业公平竞争、损害企业财产、侵害知识产权等损害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涉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纠纷案件办理。
(一)重点办理涉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执法司法案件。依法严厉打击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合同诈骗、强迫交易、职务侵占、非法经营、侵犯知识产权等方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对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者审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等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依法纠正涉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冤错案件。
(二)重点办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不守信践诺、新官不理旧账等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纠纷案件。因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原因导致与民营企业依法签订的有效合同不能履行、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迟延有效合同履行,以及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不依法补偿损失的;不兑现或延长兑现以文件、会议纪要等书面形式作出的合法承诺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生效法律文书的;拖欠民营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的;以及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其他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纠纷案件。
(三)重点办理部门不依法行政、干涉企业自主经营等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纠纷案件。因国家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采取“一刀切”方式,强制要求民营企业调整生产规模、产业布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的,或强制要求民营企业停工停产停业的,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干扰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导致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损,未依法救助补偿的;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范围,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对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开展行政监督检查的;要求民营企业接受指定检测、检验、检疫的;以及其他干扰民营企业合法生产经营的纠纷案件。
(四)重点办理限制民营企业经营、影响公平竞争等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纠纷案件。限制其他地区民营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限制民营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以及其他限制民营企业公平竞争的纠纷案件。
(五)重点办理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财产等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纠纷案件。征收、征用民营企业财产不及时补偿的;乱罚款、随意没收民营企业财产的;占用民营企业财物,要求民营企业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提供劳务、财物的;采取“一锅端”方式查封、扣押、冻结和处置民营企业财物的;以及其他损害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财产的纠纷案件。
(六)重点办理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等损害民营企业权益的纠纷案件。侵害民营企业著作权的;侵害民营企业商标权的;侵害民营企业专利权的;侵害民营企业商业秘密权的;以及其他侵害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纠纷案件。
四、责任分工
专项行动由各级民营办牵头,纪委监委、党委政法委、台办、司法行政部门(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经济合作部门、侨联、工商联、个私协等部门联合行动。
(一)民营办。负责专项行动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总结表扬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动实施方案,做好宣传动员,推动工作落地落实,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受理民营企业维权投诉,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维权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二)纪委监委。负责严肃查处公职人员在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中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污贿赂、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腐败问题。
(三)党委政法委。负责督促指导政法单位依法办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执法司法案件,加强执法司法监督,推动从严查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违纪行为,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台办。负责依法依规维护在川台胞台企合法权益,受理在川台胞台企维权投诉,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维权案件。
(五)司法行政部门(政府外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来企业投诉,对损害四川对外开放形象、破坏投资环境的典型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维权案件,依法办理职责范围内涉民营企业维权案件,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六)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受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投诉,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核实处理,依法办理职责范围内涉民营企业维权案件。
(七)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依法受理、查处各类限制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八)经济合作部门。负责受理招商引资企业维权投诉,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维权案件,维护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留得住、发展得好”。
(九)侨联。负责受理归侨侨眷、海外侨胞、侨资企业和侨商维权投诉、申诉,协调相关部门依法办理维权案件,维护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侨资企业合法权益。
(十)工商联。负责受理会员企业、商(协)会组织的维权投诉,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维权案件,维护会员企业合法权益。
(十一)个私协。负责受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维权投诉,协调相关部门办理维权案件,维护个私会员合法权益。
五、行动安排
专项行动时间为2021年5月9日至11月30日,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摸底部署阶段(5月9日至5月31日)。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方法步骤,做好宣传动员、安排部署。全面摸排本地区涉民营企业维权纠纷、案件底数,掌握存量,受理增量,建立台账。
(二)督办推进阶段(6月1日至10月31日)。各地根据台账维权事项,会同相关部门,逐企逐项提出处理意见,明确办理时限,通过采取案情跟踪、个案重点督办、情况通报等方式,推动维权矛盾纠纷化解、维权案件办理。对久拖不办、弄虚作假、工作落实不力的部门限期要求整改,对违规违纪违法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对各市(州)专项行动成果进行总结验收,并将其纳入2021年度对各市(州)民营经济综合评定目标考核内容,对维权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典型维权案例,推荐参加全省十大典型案例、政法系统“百佳案例”评选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此次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献礼建党100周年开展的一项专项行动,各市(州)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各自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并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深入推进专项行动开展,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强化舆论宣传,提升行动影响。各市(州)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正向引导作用,宣传报道各地开展维权护航行动的决心和部署,以及采取的创新经验和做法,展现各地依法行政、重商践诺、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变化。各级门户网站上要见方案、见行动、见实效。同时,及时将信息动态、经验成效、典型案例报送省民营办。
(三)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各市(州)要按照维权与防范相结合、专项行动与日常保护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此次专项行动探索建立民营企业维权工作长效机制,寻求工作新途径、新办法、新举措,持续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各市(州)民营办请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案件统计表(见附件)、典型案例推荐报送省民营办。同时,各市(州)相关部门将工作总结同步报送省级对口主管部门。
联系人:伍国庆 电话:028-86607020
联系人:陈金晶 电话:028-86789687
邮箱:806256346@qq.com
附件:四川省“十百千维权护航行动”案件统计表
附件
四川省“十百千维权护航行动”
案件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成效 类别 | 数量 (件) | 涉案金额 (万元) | 挽回损失 (万元) | 稳定税收 (万元) | 稳定就业 (人数) | |
案件来源 | 自办案件 | |||||
转办(移交)案件 | ||||||
企业类型 | 内资企业 | |||||
外资企业 | ||||||
台资企业 | ||||||
侨资企业 | ||||||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 | ||||||
企业注册地 | 省内 | |||||
省外 | ||||||
行业 类别 | 农、林、牧、渔业 | |||||
采矿业 | ||||||
制造业 | ||||||
电力、燃气 及水的生产 和供应业 | ||||||
建筑业 | ||||||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政业 | ||||||
信息运输、 计算及服务 和软件业 | ||||||
行业 类别 | 批发 和餐饮业 | |||||
住宿 和餐饮业 | ||||||
金融业 | ||||||
房地产业 | ||||||
租赁 和商贸服务业 | ||||||
科学研究 | ||||||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居民服务 和其他服务业 | ||||||
教育 | ||||||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 ||||||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其他 | ||||||
诉求类型 | 司法判决 | |||||
政府履约(不含清欠) | ||||||
机关、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清欠 | ||||||
行政行为 | ||||||
公平竞争 | ||||||
知识产权 | ||||||
其他 |
注:案件数统计时间截至 202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