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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5-27 00:21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优惠内容:对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失业人员并符合相关要求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执行期限: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第18号)《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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