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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0行政处罚公示(市人民医院)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09-26 20:2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雅安市人民医院法人及非法人组织12511600452534150R




陈心足身份证5101071981********

雅卫健医罚 [2024]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弟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1.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的行为;2.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3.未确保实现本机构患者诊疗信息管理全流程的稳定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5200元(大写:柒万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弟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要点》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给予该单位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5200元(大写:柒万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7.52

2024/9/202099/9/202027/9/20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15116000088704303雅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11511600008870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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