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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农业农村局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从事游钓案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4-04-26 11:15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典型案例

2024年3月15日19时许,雨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禁渔巡查时发现罗某在雨城区南一路青衣江河边从事游钓活动。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游钓活动,告知当事人目前为禁渔期,其开展游钓活动的地点为禁渔区,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当场对罗某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8日24时许,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公安分局河北派出所民警巡查发现当事人罗某在雨城区南一路青衣江河边从事游钓活动,将其带至派出所调查。3月20日,河北派出所将本案移送至雨城区农业农村局处理。经查,3月15日当事人罗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游钓活动已受警告处罚,3月18日,当事人罗某再次在禁渔期、禁渔区从事游钓活动,其行为再次违反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雨城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指导意义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违反禁渔期和禁渔区规定从事游钓的案件。实施禁渔期和禁渔区制度,是更好地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推进渔业可持续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违反禁渔期、禁渔区相关规定进行游钓不仅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渔业资源,而且影响了渔业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执法部门必须坚持严格执法、从严打击,作为游钓爱好者,应当学习禁渔相关的法律法规,心中要清楚哪里是禁渔区、何时是禁渔期,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法律知识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捕捞作业、游钓和水禽放养,禁止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禁止销售、收购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从事游钓和水禽放养及扎巢取卵、挖沙采石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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