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石棉县凌某某生态养殖场。
经营者:凌某某。
申请人石棉县凌某某生态养殖场对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雅公交复(2023)第6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石棉县凌某某生态养殖场对雅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雅公交复(2023)第6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