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2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我市将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由原20%下调为10%,降幅达50%,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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