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9月20日-2025年10月19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反馈至雅安市司法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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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司法局
2025年9月19日
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乡村民宿经营管理,保障乡村民宿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民宿发展、经营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民宿定义】本条例所称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四条【指导原则】乡村民宿发展应坚持生态优先、文化为根、以人为本、融合发展、规范有序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民宿发展的统筹领导,加强对乡村民宿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保障乡村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会商协调】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不定期组织文化和旅游、商务、公安、消防救援、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等部门召开乡村民宿专题工作会议,协调解决乡村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复杂问题。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开展乡村民宿宣传推广;指导乡村民宿经营者提升服务质量;定期组织开展等级民宿评定;加强对利用文物建筑改建为乡村民宿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旅游民宿和旅游景区内民宿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商务部门负责牵头指导督促民宿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乡村民宿治安管理,负责指导监督乡村民宿经营者落实人防、技防等治安安全管理要求;实行旅客住宿实名登记、访客管理、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要求等治安管理制度。
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督促、指导乡村民宿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对民宿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开展监督检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指导村庄规划(村级片区规划)编制,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指导地质灾害隐患防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乡村民宿项目参建单位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按职责做好项目监管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动农业产业与乡村民宿融合发展,指导农村农户合法拥有的闲置住房的盘活利用工作;结合农业重大项目建设,统筹资金和力量,支持乡村民宿周边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做好乡村民宿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工作。
市场监督或行政审批部门负责乡村民宿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按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发改、财政、人社、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税务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配合做好乡村民宿监督管理、执法检查、支持扶持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促进措施
第八条【发展规划】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乡村有关的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明确乡村民宿发展定位、空间布局和区域特色,引导乡村民宿产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九条【集群发展】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风景廊道等核心吸引物发展乡村民宿,打造“熊猫雅集”乡村民宿集聚区。
第十条【公共配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乡村民宿集聚区内以及周边道路建设,加强乡村民宿集聚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的水电、通讯、停车、排污、生活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为乡村民宿发展提供配套服务保障体系。
第十一条【资金保障】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强化资金保障,统筹各类专项资金支持和扶持乡村民宿产业发展。
鼓励制定乡村民宿产业扶持奖励政策,发挥各级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乡村民宿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简化贷款审批手续,加大对乡村民宿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
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鼓励乡村民宿经营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十二条【用地保障】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乡村民宿项目及附属设施的空间布局和用途管制要求,并应当避开易发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高风险区域。
第十三条【人才促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民宿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专业服务技能和管理能力培训,支持民宿管家职业等级认定。
鼓励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乡村民宿管理人才,加大人才返乡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回乡创业。
第十四条【民宿开发】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农村居民开发利用合法拥有的房屋经营乡村民宿,鼓励城镇居民通过租赁农户合法拥有的农房、合作开发等方式经营乡村民宿。
第十五条【联合审批】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联合审核、一站式办理、多证合一、以备案代替发证、告知承诺制、信息共享等方式,优化证照办理流程,为乡村民宿经营者提供便捷、规范的证照办理服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文化旅游、公安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对拟开办的乡村民宿设立条件进行联合指导。相关部门为乡村民宿经营者办理开设手续,不得违规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十六条【文化特色】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鼓励和支持乡村民宿经营者和民宿管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开发非遗体验项目,丰富乡村民宿消费业态。
鼓励依托乡村民宿打造非遗工坊、非遗大师工作室,打造乡村书房、文化驿站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间。
第十七条【餐饮业态】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乡村民宿依托雅茶、雅竹、雅果、雅药、雅鱼等为代表的生态食材开发“雅安味道”特色餐饮服务。
第十八条【旅游特产】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乡村民宿开发具有文化辨识度的非遗手作、农特产品和特色文创等旅游商品,授权优质旅游商品使用“雅安有礼”品牌,并积极推荐参加国家、省级旅游纪念品评比赛事。
第十九条【等级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按照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积极参与等级评定,授权优秀乡村民宿使用“熊猫雅宿”品牌,并纳入市、县(区)旅游宣传片取景点位和推介旅游线路。
第二十条【消费促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将乡村民宿纳入文化和旅游消费惠民、地方民俗活动内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民宿纳入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会议培训、职工疗休养选择范围。
第二十一条【行业自律】鼓励建立乡村民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引领、协调、服务等作用,加强行业精神文明、诚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引导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二十二条【开办要求】开办乡村民宿应当符合相关国土空间规划、旅游发展和乡村民宿发展专项规划以及治安、消防、卫生、环保和房屋安全等有关规定与要求,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诚信义务】经营乡村民宿应当尊重当地民俗,将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证照、住宿须知以及投诉方式等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诚信守法经营,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向消费者强行销售商品或者捆绑消费。
第二十四条【登记义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接待住宿时应当查验住客身份证件,按照规定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五条【安全义务】乡村民宿经营者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负有提醒、告知义务,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乡村民宿公共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视频监控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二十六条【隐私保护】乡村民宿经营者具有保护住客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义务。
(一)不得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不得传播、出售、泄露、删改住客住宿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二)定期核查和排除他人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三)除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侦查、调查或者经消费者同意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消费者相关信息或者视频监控资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二】乡村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
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和必要性
(一)制定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乡村振兴、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政策精神,规范雅安乡村民宿经营管理,保障乡村民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雅安乡村民宿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市人大常委会将《〈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暂定名)》列入了《雅安市人大常委会2025年立法计划》,市政府负责组织起草。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暂定名)起草工作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雅安市乡村民宿发展的实际情况,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牵头起草了《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二)必要性
随着乡村旅游的蓬勃发展,乡村民宿在数量上呈快速增长趋势,但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问题。从立法层面看,国家层面缺乏专门上位法,地方规范性文件质量参差不齐,导致乡村民宿的定义、规模、经营规范、监管等缺乏统一明确指引,实际操作易混乱,经营者面临法律风险。从经营管理看,专项支持投入不足,民宿规模化发展困难;民宿开办和运营资金短缺、专业人才匮乏、抗风险能力弱等;民宿监管责任不明确,消费者权益难以保障。因此,制定《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可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促进乡村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二、调研、起草和征求意见情况
按照《〈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暂定名)起草工作方案》,成立由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牵头,市人大、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等市级相关部门以及县(区)人民政府协助配合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全面梳理上位法依据,收集国内其他地区乡村民宿相关立法资料,深入分析研究,制定详细调研提纲。起草小组分别于2025年4月和6月期间,前往安徽省安庆市和黄山市、四川省成都市和遂宁市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走访当地多家代表性民宿,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民宿经营者和行业协会深入交流,了解两地乡村民宿发展的基本情况、成功经验以及面临的问题,收集了大量一手资料。
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完成调研报告初稿及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23日-8月22日,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法规草案意见,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建议。2025年7月25日,第一轮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30条,采纳18条,未采纳部分已在征求意见汇总表中逐条解释,修改完善后再次形成《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5年7月31日,组织8个县(区)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16家乡村民宿代表、相关行业协会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采纳部分合理意见建议。2025年8月27日,第二轮征求市级相关部门和县(区)政府意见,收到反馈意见和建议11条,采纳7条,未采纳部分已沟通并达成一致。
三、主要内容
此次立法是以促进和管理为主题,但更着重于促进乡村民宿发展。《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共五章二十九条,分为总则、促进措施、经营规范、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一)总则部分。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民宿定义、指导原则、政府职责、会商协调、部门职责七条规定。
(二)促进措施部分。包括发展规划、集群发展、公共配套、资金保障、用地保障、人才促进、民宿开发、联合审批、文化特色、餐饮业态、旅游特产、等级评定、消费促进、行业自律十四条规定。
(三)经营规范部分。包括开办要求、诚信义务、登记义务、安全义务、隐私保护五条规定。
(四)法律责任部分。明确法律责任优先适用上位法,并对乡村民宿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六)附则部分。规定该法规的具体生效时间。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乡村民宿定义范畴
《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引用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关于乡村民宿定义: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未对建筑面积、楼层高度等物理指标作硬性限制,相较于黄山、三亚等地对建筑规模、消防等级等设置严格门槛的做法,更注重“乡村居住属性”和“在地文化体验”的核心特征,通过放宽物理条件限制,降低乡村民宿开办门槛,更利于盘活农村闲置住宅、激发农户自主经营活力,体现“轻资产、重体验”的乡村民宿发展导向。
(二)鼓励社会主体广泛参与
充分考虑雅安市乡村民宿发展需要激活多元主体活力,拓宽经营主体渠道,《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支持外出务工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回乡创业,支持农村居民开发利用合法拥有的房屋经营乡村民宿,鼓励城镇居民通过租赁农户合法拥有的农房、合作开发等方式经营乡村民宿。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主经营、入股、联营、出租等方式,依法使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发展乡村民宿。构建“农户个体+社会资本+集体组织”多元参与体系,这在其他城市的民宿管理条例中较少如此全面且系统的规定,极大地拓宽了乡村民宿经营主体的参与渠道,充分激发乡村民宿发展活力。
(三)深挖雅安文旅特色资源
紧密结合雅安市丰富的地域文化资源,《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积极鼓励和支持乡村民宿经营者和民宿管家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开发非遗体验项目,丰富乡村民宿消费业态,支持乡村民宿依托雅茶、雅竹、雅果、雅药、雅鱼等为代表的生态食材开发“雅安味道”特色餐饮服务,支持乡村民宿开发具有文化辨识度的非遗手作、农特产品和特色文创等旅游商品。同时鼓励打造“雅安味道”“雅安有礼”“熊猫雅宿”“熊猫雅集”等区域公用品牌,与其他城市的地域文化民宿品牌相比,更强调与雅安特色地域IP的紧密关联,显著增强了民宿的文化内涵与市场差异化竞争力。
(四)确立民宿隐私保护义务
《雅安市乡村民宿促进和管理条例(草案)》将隐私保护义务单独列名条款,创新提出“乡村民宿经营者具有保护住客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的义务,定期核查和排除他人在客房等私人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这在其他城市的民宿管理条例中尚属首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