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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来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10-12 15:09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买卖、互换、赠与的;

2.继承或受遗赠的;

3.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申请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核实原件,收取复印件)

由委托人或监护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另提供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3.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继承、受遗赠的相关规定提交材料。

(3)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材料;

(4)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5)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6)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5.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结果材料。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

2.缴费、领证。

四、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五、收费标准

1.不动产登记费:住宅类为每件80元;单独核发不动产权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车位、车库、储藏室为每件80元;其他非住宅类为每件550元。

2.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证书的不收取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4.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管、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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