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省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住 址:雅安市荥经县某镇某村某组。
被申请人: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地 址:雅安市雨城区羌江南路377号。
法定代表人:赵友中,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雅环罚〔2024〕82号)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2025年3月7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1日
主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雅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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