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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2021年本)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3-08-17 16:38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名称

法定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和免责情形

监督电话

备注

1

行政许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技术改造类除外;扩权试点县执行市级权限[跨县(区)的项目除外])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农村经济科、基础设施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社会发展科、项目投资科、能源科、产业发展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经同意核准的,出具项目核准文件;不同意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技术改造类项目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是否通过节能审查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3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管道受限制区域施工保护方案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

能源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4

行政处罚

对瞒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六条

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科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瞒报、拒报或者非经营活动中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行为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5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价格监测规定》第二十七条

成本调查与价格监测科

1.立案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初步调查或检查发现拒绝、阻碍价格主管部门及其价格监测工作人员依法实施价格监测行为等涉嫌价格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价格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依法收集依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且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依据、调查取证程度、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理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6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规避招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招标人存在涉嫌规避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7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存在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8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存在涉嫌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涉嫌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涉嫌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涉嫌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2

行政处罚

对评标专家违规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评标专家涉嫌违规的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3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4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5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6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7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2.《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8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 

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19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20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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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行政处罚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行政监督部门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从事与招标代理活动有关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22

行政处罚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发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未通过、未经节能验收、节能验收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23

行政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第七十二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没有达到治理要求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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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第七十六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26

行政处罚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能能源法》第七十七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发现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27

行政处罚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28

行政处罚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立案责任: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未履行节能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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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企业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

农村经济科、基础设施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社会发展科、项目投资科、能源科、产业发展科、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拆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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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处罚(煤炭建设项目行政处罚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扩权试点县执行市级权限[跨县(区)的项目除外])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农村经济科、基础设施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社会发展科、项目投资科、能源科、产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可以视情况要求拆除、补办相关手续、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31

行政处罚

对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农村经济科、基础设施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社会发展科、项目投资科、能源科、产业发展科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开工建设的可撤销核准文件,已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可以视情况要求拆除、补办相关手续、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32

行政处罚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整改,逾期不改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33

行政处罚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

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农村经济科、基础设施发展科、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社会发展科、项目投资科、能源科、产业发展科、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罚款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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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行政处罚

对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四十九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六十一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发现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不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不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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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且情节严重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

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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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二条、六十九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38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四十三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发现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39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十七条、二十三条、四十五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条

3.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十六条、三十四条、三十六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发现粮食收购者等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未按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未按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40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十四条、四十六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十八条、三十八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发现粮食收购者、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41

行政处罚

对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发现未在粮食收购场所明示工商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42

行政处罚

对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三十四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未向售粮者出具粮食收购凭证,载明所收购粮食品种、质量等级、价格、数量和金额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43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三十四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违反规定,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44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三十五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经营粮食种类和国家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相适应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单独粮食检验场所的、不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不具备规定的粮食质量检验能力和条件又无委托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45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从事粮食储存的经营者仓储设施未符合国家有关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将粮食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或不同收获年度的粮食混存,未按规定对霉变、病虫害超标粮食进行处理,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标使用化学药剂,以及粮库周围有有害污染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4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第六款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七条

3.《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事粮食收购、储存的经营者(不含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对入库粮食进行质量检验,粮食出库或购进粮食无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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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行政处罚

对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十七条、三十七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在粮食交易过程中,粮食销售、加工、转化经营者未索取质检报告或对质检报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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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行政处罚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四十七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不得作为食用用途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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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备案或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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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七条、二十九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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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三十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规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52

行政处罚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53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的行政处罚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十四条、十七条、十九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四十三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54

行政处罚

对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行政处罚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十七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

2.《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五十一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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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行政处罚

对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违规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规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制作笔录。尊重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保守国家或者商业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包括事实、理由和证据)等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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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行政处罚

对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

能源科

1.立案责任:发现石油天然气管道企业未依法履行管道保护相关义务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57

行政处罚

对实施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58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能源科

1.立案责任:发现未经依法批准进行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5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等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及阻碍管道建设行为的违法行为(或者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发改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60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1.《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条

2.《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催告责任: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

2.决定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给当事人。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停止销售、主动召回的,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4.事后监管责任:对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按职能职责实施监督,确保全程留痕可追溯、资料完整可查证、责任清晰可追究。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61

行政强制

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能源科

1.催告责任:对危害管道安全,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拆除以及拆除的期限、方式,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在催告之后,作出行政强制决定之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给当事人。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

3.执行责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由管道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违建设施进行强制拆除。

4.事后监管责任: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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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行政确认

涉案财物价格认定

《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三条至第二十七条

价格科

内容涉密,不予公开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免责情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情形,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0835-2227926

涉密

63

行政检查

节能监察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

2.《节能监察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

1.制定监察计划责任:制定年度节能监察工作计划,提出重点监察对象及主要监察内容。

2.组织开展监察责任:按程序授权或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开展节能监察工作。

3.违规行为处理责任:根据节能监察结果,对相关违法违规用能行为进行处理。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二条、第八十六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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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行政检查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的检查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粮食物资储备科、粮食执法监督科

1.检查责任:对本地区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中违反相关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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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行政奖励

对在循环经济管理、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示范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八条

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能源科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评选表彰方案(印发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会同省人社厅共同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四十九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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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其他行政权力

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制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2.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二条至第三十三条

3.《四川省定价目录(2021年版)》

价格科

1.决定责任:制定权限内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充分考虑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并履行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等程序。

2.事后监管责任:制定价格的决定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适时进行后评估。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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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交通运输、教育、财政、医保、宣传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分别行使

67

其他行政权力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六条

行政审批和法规科

1.审查责任:收到企业填写的项目备案基本信息的即备案;项目备案信息不完整的,及时提醒和指导企业补正。发现备案项目属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或者依法应实行核准管理,以及不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法应实施审批管理、不属于本备案机关权限等情形的,及时告知企业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事后监管责任: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监管。对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究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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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改造类除外

68

其他行政权力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验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

2.《四川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川发改能源规〔2021〕292号)第九条至第十五条

能源科

1.立项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决定,法定告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1

4.解释备案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执行。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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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其他行政权力

国家及省市核准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1.《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水电工程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5〕426号)第二条至第三十二条

能源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水电工程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验收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管,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八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追责的情形。

免责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免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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