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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书

来源:市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2-04-07 11:0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刘某某以峨汉高速公路指挥部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的《关于协助拆除刘某某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损害其合法权益,且应由汉源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为由,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峨汉高速公路指挥部作出《关于协助拆除刘某某违法建筑的情况说明》并非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刘某某以该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并应由汉源县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为由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雅安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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