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信息已于2023-09-18失效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法人 | 自然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1 | 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725MA637TEC52 | 李红 | 身份证 | 510723********7002 | 雅执罚(2022)18号 | 违法分包 | 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再次分包给个人施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的处罚裁量标准(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 | 罚款 | 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将承包的劳务工程,再次分包给个人施工,违法分包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绵阳美昱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 第三款:“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第三款:“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关于“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的处罚裁量标准(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的,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7%以上0.9%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7%以上9%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对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劳务总包协议》合同价14850000元的0.7%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103950元;对绵阳美昱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处单位罚款数额7%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7276.50元。 | 11.12 | 2022-9-19 | 2023-9-19 | 2023-9-19 |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2511600551014206M | 雅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12511600551014206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