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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法人)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 发布时间:2025-07-30 14:5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序号行政相对人名称行政相对人类别行政相对人代码法人自然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罚款金额(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处罚有效期公示截止期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来源单位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备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1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及非法人组织915100007798128963




于天才身份证510103**********36

雅城罚决字〔2025〕第  037号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和《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条件”之规定。在雅西高速应急抢险指挥中心(一期)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或者中标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是指工程全部造价;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是指违法工程的造价,按照建(构)筑物单体计算。没收的违法收入应当与应依法没收的实物价值相当”、住建部《关于规范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和第八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以及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未出售或者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四川雅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在办公楼违法加建地下室及其通风井、在办公楼一层室内(监控大厅)增加隔层、在办公楼一层屋面加建两层建筑及增设室外钢梯和连廊、在食堂二层室内增加隔层的违法收入共计901.76万元(大写:玖佰零壹万柒仟陆佰元整)901.76901.76
2025-7-252025-8-92026-7-25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雅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1511600678385696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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