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春江化工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180356568890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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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万祥 | 身份证 | 5131**********1119 | 雅环罚〔2021〕65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2021年5月20日,雅安市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雅安春江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雨水收集池进口闸门未打开,导致雨水沟内的液体通过厂区雨水排口排入厂区外公路边上的雨水沟,流经厂区边小溪后,最终流入名山河,根据四川省雅安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雅安春江化工有限公司厂区雨水沟内液体出具的监测报告(雅环监字〔2021〕094号),显示该公司厂区雨水沟内液体的pH值达到11.85,硫化物达到129mg/L,均超过《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表1排放标准限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 罚款 |
| 予以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贰仟伍佰元整(¥392,500.00) | 39.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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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8-23 | 2022-8-23 | 2022-8-23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 | 11511600731599117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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