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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05-27 00:2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优惠内容: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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