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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市政协五届3次会议第19号提案答复的函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4-09-03 10:43 浏览次数: 字体: [ ] 收藏 打印

薛春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我市公办普通高中学费标准的建议》(第19号提案)收悉。市发展改革委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当前,雅安市公办高中执行《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川教计〔2001〕9号)规定的学费标准,一般高中每生每期110─280元,市(州)重点高中每生每期210—340元,省重点高中每生每期310—460元。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规定,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办普通高中学费定价权限下放后,全省各市(州)均未调整学费标准,仍沿用川教计〔2001〕9号文制定的学费标准。据了解,省内广元市曾启动过公办普通高中学费部分调价程序,但最后未正式进行价格调整。

二、工作开展情况

根据《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规定,公办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由教育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办学条件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进行审核,三部门共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教育部门执行。根据您的建议,市发展改革委已与市教育局进行沟通,请市教育局结合全省和雅安市实际情况,适时对公办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提出价格调整意见。截至目前,我委暂未收到市教育局相关意见。

三、下一步工作措施

考虑到雅安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居民经济承受能力在省内相对靠后,且省内其他市(州)暂未进行公办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不建议雅安市率先调整公办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将参考省内其他市(州)公办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结合雅安市实际,适时推进雅安市公办高中学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

感谢您对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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